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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2 浏览:22676次



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局、残联,省内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作为助力脱贫攻坚、促进教育公平、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的政治责任,把握认定工作基本原则,做到认定标准、尺度统一和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

高校要建立健全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将学生公寓管理员纳入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建立健全包括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工作组的三级认定工作机制。校级认定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负责人、后勤(总务)处负责人、年级主任、资助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年级认定工作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担任成员,负责年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为成员,负责班级的评议工作。三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初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办学规模,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三级认定机制,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制。学校可邀请家委会成员、街道办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认定工作。乡镇中心校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完善认定办法,确定认定标准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完善具体的认定办法,进一步细化认定依据,量化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程序。要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认定机制,并建立数据库,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认定办法完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尤其是班主任、辅导员的意见建议,要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完善后的认定办法要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等予以公开,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认定办法于2019年12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各市州人社局和省属技工院校的认定办法于2019年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高校要结合学校所在地区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办学性质、专业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生源区域分布、上一年度在校生月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科学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三、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意见》明确的五个环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环节。高校应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环节。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地、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申请表进行完善),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义务教育及以下学生一般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高校学生个人申请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进行。

(三)学校认定环节。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结果公示环节。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环节。学校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技工院校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四、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认定质量

(一)加强沟通协作。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要全面指导和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指导和监督所属技工院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加强数据共享。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分别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无遗漏、信息真实有效。

(三)加强资助育人。各地、各学校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畅通举报渠道。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五)严肃工作纪律。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附件: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31日